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劉明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國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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