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劉明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國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