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圍牆、小貨車前側擋風玻璃、小貨車右側車窗玻璃、小貨車右側車門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圍牆、小貨車前側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廂型車引擎蓋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十行至第十二行「致上開圍牆表層、車號00-0000號小貨車之玻璃、右側門表層受油漆附著之損壞。」應更正為「致使前開之物沾黏或吸入紅色或白色噴漆,難以清洗,無法完全除去該紅色或白色噴漆而回復原狀,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並失去美觀功能,均足生損害於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行至第十六行「致車號00-0000號廂型車之引擎蓋表層受油漆附著之損壞」應更正為「致使前開之引擎蓋沾黏白色油漆,難以清洗,無法完全除去該白色噴漆而回復原狀,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並失去美觀功能,足生損害於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不思由正途解決債務問題,反而以噴灑油漆之方式逼迫還款,嚴重影響被害人之營運狀況,所造成之損害不輕、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