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貳副、帳單貳單、賭資新臺幣玖仟伍佰元及抽頭金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一萬一千九百元,乃被告甲○○因犯罪所得之物,又非在賭檯上扣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