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36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88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4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2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最高法院、本院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