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7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審裁定詳如附件一所示。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二所示。
三、經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惟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六條)。原審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裁定時,適用尚未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規定而為裁定,自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執此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惟原審裁定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