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八月,業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顯無實益,自無理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