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財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拾月拾叁日,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鍾財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3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蘇昌澤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