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到
  相 對 人  乙○○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伍佰元整
  ,及自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零陸拾元整,及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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