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小字第9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
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定型化約定書、催收
帳卡餘額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辯稱:伊
有還款意願,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惟銀行利率太高,目
前沒錢清償,希望能分期清償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是否有資
力清償與是否應負清償責任,誠屬二事,是被告仍不得藉此
解免其清償債務責任,因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