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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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信託暨股份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庚○○甲○○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份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僅餘第一項,即撤銷被告丙○○將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碩公司)股份共11,000股信託予被告丁○○、庚○○、甲○○、戊○○之信託關係,經命原告並未補正盈碩公司實際交易價格之證明,又該公司並未上市上櫃,實無從查知其股份之交易價格,計算原告就訴訟標的之所有利益即撤銷盈碩公司股份信託關係之價值,依公司每股淨值為基準應屬適當,經本院函查盈碩公司94年之淨值為新台幣42,213,341元(20,000股),每股淨值應為新台幣2,110元(元以下捨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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