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請人 李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股票101年度司催字第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84-8││1│1000││├──┼──────────────┼──────────────┼────┼───┼────┼───┤│00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85-0││1│1000││├──┼──────────────┼──────────────┼────┼───┼────┼───┤│00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86-1││1│1000││├──┼──────────────┼──────────────┼────┼───┼────┼───┤│004│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87-3││1│1000││├──┼──────────────┼──────────────┼────┼───┼────┼───┤│005│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88-5││1│1000││├──┼──────────────┼──────────────┼────┼───┼────┼───┤│006│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89-7││1│1000││├──┼──────────────┼──────────────┼────┼───┼────┼───┤│007│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0-3││1│1000││├──┼──────────────┼──────────────┼────┼───┼────┼───┤│008│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1-5││1│1000││├──┼──────────────┼──────────────┼────┼───┼────┼───┤│009│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2-7││1│1000││├──┼──────────────┼──────────────┼────┼───┼────┼───┤│010│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3-9││1│1000││├──┼──────────────┼──────────────┼────┼───┼────┼───┤│01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4-0││1│1000││├──┼──────────────┼──────────────┼────┼───┼────┼───┤│01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5-2││1│1000││├──┼──────────────┼──────────────┼────┼───┼────┼───┤│01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6-4││1│1000││├──┼──────────────┼──────────────┼────┼───┼────┼───┤│014│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7-6││1│1000││├──┼──────────────┼──────────────┼────┼───┼────┼───┤│015│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8-8││1│1000││├──┼──────────────┼──────────────┼────┼───┼────┼───┤│016│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799-0││1│1000││├──┼──────────────┼──────────────┼────┼───┼────┼───┤│017│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0-3││1│1000││├──┼──────────────┼──────────────┼────┼───┼────┼───┤│018│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1-5││1│1000││├──┼──────────────┼──────────────┼────┼───┼────┼───┤│019│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2-7││1│1000││├──┼──────────────┼──────────────┼────┼───┼────┼───┤│020│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3-9││1│1000││├──┼──────────────┼──────────────┼────┼───┼────┼───┤│02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4-0││1│1000││├──┼──────────────┼──────────────┼────┼───┼────┼───┤│02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5-2││1│1000││├──┼──────────────┼──────────────┼────┼───┼────┼───┤│02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6-4││1│1000││├──┼──────────────┼──────────────┼────┼───┼────┼───┤│024│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7-6││1│1000││├──┼──────────────┼──────────────┼────┼───┼────┼───┤│025│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8-8││1│1000││├──┼──────────────┼──────────────┼────┼───┼────┼───┤│026│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92809-0││1│1000││├──┼──────────────┼──────────────┼────┼───┼────┼───┤│027│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28│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29│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30│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3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3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3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