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世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5月4日以板院清101司執消債更月消字第35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分別於同年5月9日送達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其等應分別於收受通知翌日起算7日內即同年5月16日前確答是否同意,而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83.21%)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0.92%)遲至同年6月11日始以書面確答不同意,因已逾期,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3位債權人中共2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94.13%),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8668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3月20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624096元││5.總清償比例:22.2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4542│509│├──┼────────────┼────┼──────┤│2│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306053│946│├──┼────────────┼────┼──────┤│3│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7213│├──┴────────────┴────┴──────┤│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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