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昭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具狀表示願意認罪並提出辭呈以示悔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月9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被告如已辭職,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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