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陳家熙 相對人 陳家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訴外人 蔡岳泰 間之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882號強制執行事件,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屆時必將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准依法裁定停止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882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是當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者,仍以當事人間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為限,並有上開法文第2項所例示之本案訴訟繫屬為前提,合先敘明。
三、經查,兩造間繫屬於本院之100年度家訴1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例示之各項本案訴訟,故聲請人提出本件停止執行之請求,顯然與上揭法文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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