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花盛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54號,偵查案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壹點肆陸伍肆公克及分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花盛於民國99年7月5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街○○○號旁貨櫃屋內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張花盛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於97年11月6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11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再於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12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後於99年7月28日因執行滿6個月經評估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停止處分執行出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一節,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1.4832公克,取樣0.0178公克,驗餘淨重1.4654公克及分裝袋,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第107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7年度毒偵字第3626號偵查卷第4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2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45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參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偵查卷第15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另案併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98年度毒偵字第5330號卷中,亦扣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14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該偵查卷第57頁),此部分未據聲請,亦提請注意,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