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卉珊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350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洪卉珊(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9年1月4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路往鶯歌方向行駛時,疏未注意其右側適有 陳慧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路口停等號誌,因而與陳慧珠發生擦撞致陳慧珠受有傷害後,未停留於事故現場即離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情形,經警舉發違規,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6,000元吊銷駕駛執照,禁考1年等語。異議人就此不服,遂提起本件異議。
三、經查:異議人上開交通違規行為,亦涉及刑事肇事逃逸罪嫌,而其所涉刑事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322號處以不起訴處分後,復經再議發回,現由該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350號受理在案,仍於偵辦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參,為避免認事用法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依首揭規定,於前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程序。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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