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聲請人 謝尚殷 非訟代理人 孟三中 相對人 唐文中 現於台中.相對人 康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文中、康祐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唐文中、康祐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