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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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