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
┌───────────────────────────────────────────────────┐│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33,75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2│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2,67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3│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7,35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4│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95,00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5│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19,375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6│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17,40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7│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50,00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8│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80,00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009│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11,500元│98年4月25日│AL0000000│││││行林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