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聲請人 黃麗君 相對人 魏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癸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魏癸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據號碼:273677、273683、273678、273679、273680號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就系爭5張本票均請求年息百分之12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若有約定則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需記載於票面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