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三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7號上訴人 郭明珍
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王井律師被上訴人荷蘭商LogisticHoldingB.V.法定代理人RudolfvanEijl訴訟代理人 姜威宇 律師
黃帥升 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 王之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周美雲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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