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柏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錢柏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柏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2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