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9號聲請人 林玉美 相對人 林清添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關於「 王清添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