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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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0000-000000
(年籍、住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
(年籍、住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扶助律師)附民被告0000-000000B
(年籍、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侵訴字第五十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0000-000000B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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