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高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258││├──┼───────────────┼──────────────┼────┼───┼────┼───┤│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26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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