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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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林芳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林芳宥│花旗(台灣│ 郭明俊 │民國105年│230,000元│0000000││││)商業銀行││11月15日││││││府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