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余永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永松 鐵櫃傢俱行即林│永豐銀行宜蘭分行│空白│107年3月31日│48,500元│0000000│││1│永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