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古嘉諄 即財團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法務部於民國77年7月29日法(77)保字第1245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9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5冊第15頁第1316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6年12月18日召開第9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第16條,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法務部107年1月19日法保字第10705500530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管理、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6條,乃係變更該財團法人章程修訂日期,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