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蘇憲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吳福明 │第一商業銀│蘇憲仕│105年11月30日│14,860元│HA0000000││││行麻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