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又榕 即千里姻緣路企業社等4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下同)96年1月25日95年度簡上字第69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