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又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綠色藥錠一顆(保管字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綠保管字第一0五二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二五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北市鑑毒字第一0六四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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