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5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