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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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 黃嘉君 被上訴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一百年八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住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