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崑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OO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崑明(下簡稱為被告)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下簡稱竹田分監)執行中,上開判決已於一OO年六月二日送達竹田分監,並經被告親自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九七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而被告固已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六月八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後之同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八月十日送達予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已逾五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刑事科明股收文查詢單一紙附卷足考,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已不符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所示,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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