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14號原告 張藍捷 被告 龔維智
陳文龍 金佩瑜 束碧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因聲請訴訟救助而未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00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原告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0年6月2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7月11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00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遭駁回確定,且迄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