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 陳鎮宇
陳采榆 陳政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艾伊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陳清和 之繼承系統表及依法應繼任董事之人,或建議之特別代理人人選,以利本院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㈡、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萬元(即董事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及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