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陳鳳娥 被告 吳聖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秋君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