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聖哲
5樓之2
訴訟代理人 傅中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3,56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