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靜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70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