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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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8號聲請人 邱朝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邱佩茹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補正聲請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並提出記載聲請人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住所地址、聯絡電話等完整之年籍資料之家事聲請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之釋明文件(並以書狀說明二造有無共同生活、來往狀況如何、有無參加被繼承人告別式),或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九時四十分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