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4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淑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撤銷上開裁定並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