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建明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建明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陸建明前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㈡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㈡至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更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8月12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終結日為103年10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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