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黃建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1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前開徒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8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2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3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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