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陳朝舜
被 告 伍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