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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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正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
373號、第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正雄與 張順生 均為基隆市○○區○○路○○○巷○○○號遊民收容中心收容之遊民,被告羅正雄因不滿遊民收容中心副班長即被害人 林文宗 要求其不可睡在大廳,竟對林文宗產生怨隙。民國107年8月7日下午6時許,在該遊民收容中心,被告羅正雄與張順生基於傷害林文宗之犯意聯絡,被告羅正雄並持木棍1支,找林文宗尋釁,雙方先發生口角,被告羅正雄旋持木棍毆打林文宗,被告張順生則徒手抓住林文宗往牆壁摔,林文宗跌倒後,被告羅正雄又持木棍毆打林文宗頭部,致林文宗受有額頭撕裂傷併傷口感染、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羅正雄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於108年10月30日以108年度偵緝字第373號、第380號提起公訴,於108年12月18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9年1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