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正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正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正南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案),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案),嗣上開甲案與丙案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受刑人於106年4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008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0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