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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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振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振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