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素雲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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