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振維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