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87號聲請人 錢德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29227、CH529228、CH
673380、CH673381、CH673382)五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